首家燃气改制试点老总成被告 燃气管网权属之争震动行业
■本报记者 夏金彪
11月20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从北京飞往四川绵阳,作为重要证人出现在绵阳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敬克文“滥用职权罪”案的二审法庭上。
“迄今为止,尚未获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于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归属的任何规定,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行业的高度重视。”迟国敬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年来,围绕着燃气管网建设费争议不断。如今,因天然气管网建设费收取问题,敬克文成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绵阳燃气的前世今身
绵阳燃气集团公司曾被建设部列入首轮市政燃气类公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名单,而且列在榜首。敬克文曾是燃气行业改革的标杆人物,但在2007年8月,敬克文却被指控非法收取燃气管网建设费、导致6000万余元国有资产流失等而获罪。
1992年,绵阳燃气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敬克文刚上任不久就开始把开发天然气作为企业的龙头产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天然气业务已初具规模。1994年,为了加快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确定23家市政公用企业为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的通知》,该通知列出的燃气企业共有7家,绵阳燃气集团公司亦排在首位。
“当时的许多燃气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建设部选择7家效益较好、发展较快的企业,希望通过试点来进一步打破行业的行政垄断,推进行业改革。”迟国敬告诉记者。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文件精神,绵阳市体改委、绵阳市企业产权转让联审小组决定将绵阳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产权以11.5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溢价出售1000万元、将企业资产产权向内部职工转让700万元。
1995年,按多元化投资机构的要求,绵阳燃气集团组建了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职工集体持股会、职工合股基金会。
为了争取上市,1998年有限公司又进行了第二次改制,有限公司二次改制后的总股本为5690余万元,集团公司在有限公司占11.98%,集团公司职工集体持股会占78.51%,独立出资人48名社会自然人占9.51%。经过两次改制后,从事天然气供气和管网工程业务的天然气公司以及安装工程公司,先后从集团公司剥离到有限公司。
敬克文因改制获罪?
“两次改制为敬克文的获罪埋下了祸根。”敬克文的辩护律师北京泽丰联合律师事务所张世进告诉本报记者。改制前,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由集团公司收取。改制后,随着天然气供气和管网工程业务归入有限公司,该项费用由有限公司收取。一审法院认定,产权转让不是改制,与本案无关,天然气管网建设费仍应由集团公司收取,而有限公司收取该费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绵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来该案的情况说明认为:集团公司在1994年、1998年经过两次产权转让,到目前为止,其公司性质未发生任何变化,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说明还指出:经过两次产权转让后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为参股企业。根据市体改委相关批复,产权转让为有偿转让,而敬克文滥用职权,在产权转让后又无偿将集团公司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转入有限公司。绵阳天然气管网建设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文,应当由集团公司收取,用于城市燃气主干网建设。
“按一审判定,所谓的‘集团公司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主要就是管网费和管网资产。”张世进认为,两次企业产权转让就是改制,有绵阳市政府和体改委的批复为证,批准企业转让经营资产,却不允许企业经营收费,这不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基本法律原则。他指出,管网业务没有国家任何投资,而是由有限公司超前投资建设,与用户签订合同、承担责任并经营收费,属于燃气企业经营收费,这部分收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燃气管网权属之争
缘起法规空白?
敬克文获罪的消息引起了行业极大的震动,随即协会邀请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以及北京燃气、郑州燃气、深圳燃气等多家燃气企业就燃气管网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该案暴露出在燃气类公用市政企业改革中,如何认定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和性质的问题。”迟国敬向记者介绍,我国各地燃气管网建设费收取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直延续至今。
迟国敬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城市正在大力建设燃气管网和改造旧有管道,特别是改变上游供气和调峰能力,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燃气企业为满足安全供气,均收取燃气管网建设费(有的叫接驳费、入网费、开户费、初装费、配套费等),费用收取后均用于燃气管网建设、维护、更新,用于燃气价格的补偿。“因此,燃气管网建设费从性质上属于燃气企业的经营收入。”
早在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清理行政性收费项目,燃气行业的燃气管网建设费收取也由行政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一般由财政部门收取改为由燃气企业收取。
“敬克文案之所以发生,与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管网资产的性质有关。”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副理事长、建设部城建司原副司长王天锡告诉本报记者,因为业主已经交了燃气管网建设费,红线以里(即以小区的调压箱为界)的燃气管网产权理论上应该为小区业主所有,但燃气管网涉及安全维护等问题,实践中往往认定业主让渡该部分产权换取燃气企业的安全维护、更新等。因而,这部分资产又被认定为企业资产。
中华煤气在内地的港华煤气公司总经理黄一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港华煤气在内地与各地政府建有41家合资公司,收取配套费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形成的管网资产都算做企业资产。“对于配套费收取,各地的做法本来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引发的争论不断,可以用一个‘乱’字来概括。”
王天锡表示,管网资产的界定不单是资产归属,而且还涉及燃气价格,涉及长期的利益分配,需要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及地方价格部门多方协调。他呼吁尽快组织研究出台《城市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并对管网资产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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