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收留老同学咋就犯罪了呢 检察官: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场所系窝藏
坐在检察官的面前,18岁的王杰稚嫩的脸上带着不解。“我只是好心收留老同学,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近日,王杰因窝藏罪被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构成窝藏罪,依法判处管制一年。
王杰系某职业技术学校高三学生,成绩优良,安分守己,他有个小学同学林军,初中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虽然两人毕业后联系不多,但关系较好。某日,林军在搭乘出租车过程中,看到司机放在驾驶室仪表台上的一只手机很新,便临时起意,以持刀相威胁的方式抢走手机,并将司机的手部划伤后逃离现场。事后,自知罪责难逃的林军决定找一个安全的藏身之所,遂向王杰求助,并告诉了王杰其抢人手机还将人捅伤的事情,希望到他住处躲几天,王杰向来乐于助人又重情义,想都没想就同意了。于是,王杰将林军带到其位于宁波市区的暂住处,一住就是半个月,期间均由王杰为其提供食宿。半个月后,王杰见林军整天躲在暂住房内无事可做,便提议带其一起去参加培训,在上课过程中,林军被获知线索赶来的警方抓获。而此时的王杰看着老同学被带走,内心伤感不已,他用手机给林军发了最后一条短信息:“兄弟,一路走好,我真的很难过!”只是王杰没有想到,不久之后,他也和林军一起站在了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妨害司法活动中常见的两个罪名,侦查人员在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的同时,经常都会有一些涉嫌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事后也受到惩处,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就像本案中的王杰,他本身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在他平静的生活中也从来不会预料到有一天他会成为罪犯。然而,在他明知道老同学犯罪以后,不但没有劝他去投案自首以减轻处罚,反而帮助他藏匿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岂不知他这样做不但加重了老同学的罪行,还害了自己。在他顾全了朋友情面、兄弟义气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制裁,不禁令人叹息。(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