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4年,我丈夫把我们的400万元共同财产以其个人名义与朋友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我丈夫一直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我未介入。现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公司的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其他股东也不同意我加入公司。
请问:对我丈夫名下40%的股权,能否分一半给我?
读者 汪芳 汪芳读者: 从来信情况看,你不能分得一半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就意味着,虽然你丈夫享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他股东不同意你加入公司,即使你丈夫同意转让,也只能由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而你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只有由你丈夫给与你相当一半股权的经济补偿。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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