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晚报讯 离婚时已明确不再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轿车,事后却后悔。离婚女刘英将前夫黄根诉至法庭,要求对轿车的转让款17万元进行分割。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刘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刘英和黄根在婚内一起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产权登记于黄根名下。由于感情破裂,他们于2008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但是,离婚后的刘英认为,黄根在当时的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丰田轿车转至了其父亲的名下,并由其父亲再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虽然多次与黄根协商分割出售款,但均遭到拒绝。为此,刘英于去年下半年将黄根诉至法院,要求对黄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问题的陈述,可以证明刘英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得知丰田轿车已被黄根转移的事实。双方经调解离婚,明确刘英主张分割的丰田轿车等财产无需法院作出处理,刘英不再向黄根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鉴于此,可以认定,刘英在离婚时已放弃分割丰田轿车的权利。现刘英主张分割丰田轿车,其诉请缺乏相应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