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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形象8年前后对比 公众对法官职业欣赏度提高5成以(图)

  法官形象8年前后对比

  公众对法官职业欣赏度提高5成以上

  桑蕴倩 尹雪菲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在公众心中,法官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

  零点调查公司近日发布了,1999年和2007年两次跟踪调查对比结果,结果显示,与8年前相比,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加积极正面,公众对于法官的认识也有所明晰,但对于法官角色和功能能够准确把握者尚不多。
公众对于法官“道德品质”的绝对关注和“业务能力”的相对忽视,其深层次的原因值得相关方面深入思考和研究。

  半数以上人认为检察官是法官

  在两次调研中,对受访者出示了一系列各类型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法院院长、检察官、陪审员、司法局干部、法警、书记员、人民调解员、律师、警察、工商执法人员,由他们来辨别哪些工作人员属于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在我国,法官包括以下这些类型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但在一般公众心中,对法官的定义和职能,其实并不是那么清晰。根据法官法的定义,在上述各类工作人员中,只有审判员和法院院长属于法官。尽管在两次调查中,认为审判员属于法官或认为法院院长属于法官者比例均较高,但是,能够同时认知“审判员”和“法院院长”均属于法官范畴者比例却并不高:1999年仅有7.1%,2007年上升到20.8%。

  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将其他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误认为是法官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对于“检察官”,时隔8年的两次调研中,均有超过50%的受访者将其误认为法官。而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与检察院是两个分别行使不同职权的独立司法部门,法官与检察官也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外,也有一定比例的受访者将不行使审判权的其他各类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员误认为是法官,比如陪审员、书记员、律师和法警等。这些都是对法官概念的混淆。

  并且,从公众对“法官”这一概念的联想,也可看出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功能缺乏准确把握:1999年有21.3%的受访者对法官的联想是正面的,诸如维护治安(14.8%)、法律的尊严(5.8%)、包青天(0.4%)等———可以看到,在8年前,公众对法官最主要的正面联想是“维护治安”,但是“维护治安”在严格意义上还并不是法官的职责所在。而到了2007年,33.8%的公众对法官的联想是正面的,包括“公正”(21.4%)、庄严(4.9%)、权威(3.1%)、廉政(1.7%)等———相对于1999年的“维护治安”来看,“公正”应该是更符合对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的。

  由此可见,历经8年,尽管公众对于法官的认识有所明晰,但对于法官角色和功能能够准确把握者尚不多。

  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欣赏度提升五成以上

  时隔8年,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正变得越来越正面和积极。8年前,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四个职业中,公众对法官的欣赏度最低,但到了2007年,对法官的欣赏度一跃而成为最高的。数据显示,公众在选择最欣赏的职业时,选择法官的比例从1999年的8.7%上升为2007年的39.1%。而选择律师的比例则有非常明显的下降。

  资料来源: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式进行的随机入户访问,1999年调查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郑州、沈阳、大连、厦门、南宁、成都,样本量为5673人;2007年调查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沈阳、西安、大连、厦门、济南,样本量为2865人。

  在相隔8年的两次调研中,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总体评价也有所改变。1999年21.3%受访者对法官的联想是积极正面的,2007年对法官有积极正面联想者比例上升至33.8%。1999年高达33.3%公众认为法官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而2007年这一比例降到2.6%。2007年公众选择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冷漠神秘等负面评价的比例也均低于1999年,但选择诚实可信,正直无私的比例也有所下降。

  而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评价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明显的变化,与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官队伍的职业形象建设和专业素质提升是分不开的。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为进入法官队伍设立了相对明确的门槛,即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对法官的学历提高了要求,专家认为这些举措均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即便在法官的外在形象上,也越来越重视凸显其专业性权威———比如对法官参与庭审时需要穿着法袍制度的推行,很多学界和业界的专家都认为这比起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的传统形象,更能向公众传达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众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

  对于一个职业来说,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本来应该是相辅相成、同时具备,然而对于“法官”这一职业,公众对于“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远高于“优秀业务能力”,85.6%的受访者认为对于法官来说,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而认为业务能力比职业道德重要的人仅占11.6%。对于法官这一职业,公众对其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如此之高,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在公众心中,传统的“清官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公众与法官的直接接触并不多,对法官真正的业务领域并不是很熟悉,因而对法官的业务能力也无从判断,只能更多地从“清正廉洁”等道德层面的因素来评价。而司法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腐败不良现象,可能也是公众对于法官“职业道德”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宋鱼水、陈麟基等新时代优秀法官形象不断涌现,而影视作品中也展现了不少大智大勇、正直无私的法官形象,对于大多数并没有打过官司,接触过法官的中国公众来说,这种正面的符号信息可能直接导致他们对法官这一群体形象产生正面认知,从而提高对整个国家司法体制的信心。并且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开始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他们对法官这一职业的了解会越来越清晰。
2007年公众认为法官最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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