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
新破产法施行后,北京二中院对正在审理中的已经成立清算组的16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均没有另行从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而是保留了清算组。案件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清算组(管理人)问题是新旧破产法衔接中最关键的问题。
实践表明,保留清算组这一举措在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长期投资的清理、税收及工商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二中院在新破产法施行以前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得以正常进行。
二中院审理的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破产一案,新破产法施行前二中院已经宣告化工公司破产并组成了清算组。新破产法施行后,二中院对清算组予以保留。原化工公司职工孟某是肢体残疾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并患有乙型血友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由于对企业破产不理解、对安置政策不满意,多次到有关部门闹事。二中院在审理中,为使企业破产顺利进行,同时不产生相关连带问题,对清算组开展工作给予及时地指导。化工公司清算组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协调破产企业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了一定的资金作为孟某爱人的再就业补助费。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讲政策、讲法律,最后取得了孟某的认可,其自愿选择了自谋职业,办理了所有分流安置手续,并对清算组的工作表示满意,还向破产企业上级单位写信表扬了清算组做工作的有关同志。近日,在清算组的努力下,化工公司破产财产处置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该案的审理亦已接近尾声,破产程序即将宣告终结。
清算组是原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机构,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中指定,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二中院在今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前宣告企业破产的案件,均依照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成立了清算组。新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