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元,合同期满时间是2007年9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也没有通知我不再让我上班。在此情况下,我又在该公司工作至今。
但这两个月发工资后我发现,我的工资减少为1000元,一问才知道,该公司以合同期满应按临时工待遇处理为由,在我们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每月只给我1000元钱。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张华
张华:
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应当享有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月工资1500元。根据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既没有和你续签合同,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准许你到工厂上班,那么只能视为该公司同意以原条件继续与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给你临时工的待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补偿你这段时期的损失。(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