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薛瑾)称自己的文章上了2003年的高考语文试卷,既没人告知,也没给署名,为此,央视记者胡浩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到海淀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000元。记者近日获悉,法院认定高考试题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侵犯著作权,驳回了胡浩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语文试卷引用文章未署作者名
胡浩波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其《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自己、也没有给自己署名及支付报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教育部考试中心则辩称,其受教育部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所以不侵犯胡浩波的著作权。对于考试中心的辩解,胡浩波认为,高考阅读题中文学类文章都给作者署名了,但科技类文章从来没有署过名,这是对科技类文章的歧视。
法院审理
高考试题属公务行为
文章不署名有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浩波确是涉案文章的作者,但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关于修改权问题,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亦将公共利益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由于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不具有可行性,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而不构成对胡浩波修改权的侵害。
就署名权而言,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为作者署名仅作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容许存在例外。高考命题者在考虑高考所涉文章是否署名时,必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利益。高考的时间紧张、考生注意力有限,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而语用性文章署名则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出题者出于避免浪费考生时间等因素考虑,不署名亦是适当的。故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
法院虽驳回了胡浩波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