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对环境恶意违法应有制裁措施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记者郄建荣偷排暗管竟然与生产项目“三同时”———-“环境恶意违法令环保部门备感头痛”。今天,在2007"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在透露违法企业恶意违法的同时,呼吁对环境恶意违法应有制裁措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据他们掌握的情况,目前,环境恶意违法大致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偷排。他说,环境一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发现,“三同时”法律原则如今被违法企业用在了违法生产上。这位负责人说,这些违法企业为了达到偷排污染物的目的,在生产项目设计图纸上就设计了偷排暗管。偷排暗管事实上是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致使环保监管部门不得不花上几十万甚至是几百万元来买探雷器查找偷排暗管。
第二种是私自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这位负责人说,这个问题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
第三种是非法淘汰与转让落后生产设备。太湖蓝藻暴发后,江苏省决定彻底淘汰太湖周围的落后产能。“那几天,太湖周边的宾馆住满了中、西部来买淘汰设备的人。”这位负责人在透露这一细节的同时呼吁,国家应对这种非法转让落后产能的行为加以制止。
与环境恶意违法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环境执法监督任务越来越繁重。“由于地方政府的发展观与政绩观出现偏差,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急功近利,追求粗放型经济发展,靠降低环保"门槛"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盲目发展一批新的重污染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土政策"阻挠、干扰环境执法,支持纵容企业违法生产、排污。”来自国家环保总局的另一位负责人在论坛上表示,环境执法有时候不得不面对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双重障碍。
而目前,环保执法强制手段缺少是困扰环境执法的另一个大问题。他认为,行政处罚额度低、“抓手”少,都影响了环境执法力度。“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对违法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基本没有制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