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会副秘书长承认受贿
法庭激辩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该身份将决定刑期长短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昨天上午,中国药学会原副秘书长刘永久在西城法院受审,他被控受贿16万元。刘永久承认收钱,但否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据悉,刘永久是在去年中纪委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窝案进行调查时,主动承认了受贿的事实。随后,中纪委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检一分院。一分检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西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西城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中国药学会在贵州召开学术年会。刘永久在负责该项工作时,接受年会赞助商贵州某制药公司1万元。2004年,刘永久利用更换学会杂志广告代理商的机会,两次接受北京一家广告公司贿赂15万元。刘永久还被认定为自首。赃款已全部退赔。
2003年底,药学会杂志重招广告代理商。刘永久说,原代理公司是药监局领导推荐的,一年代理费才60万元。刘永久觉得数额太低,为了帮药学会获得更多利益,他做了大量说服工作。最终,另一家广告公司拿出120万元代理费获得代理权。2004年春节,该公司给了刘永久5万元。
2004年6月,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今年8月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死缓)推荐了另一家公司要替换刘永久选定的广告公司,刘永久再次接受他选定的广告公司10万元贿赂,毅然将曹文庄推荐的广告公司劝退。
刘永久认为,自己是为药学会谋取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公诉人认为,刘永久实际上是为行贿的公司谋取利益。
公诉人认为,刘永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刘永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永久及律师都否认该身份。律师说,如果刘永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期将会是10年以内。“药学会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职能,刘永久接受药学会的聘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公诉人态度坚决,“刘永久的身份抹杀不了。”根据国家药监局证明,刘永久行政级别为副厅级。而且刘永久到药学会工作也是药监局任命。
公诉人表示,刘永久即使到非国有单位任职,主体身份仍是国家工作人员。昨天,该案没有宣判。
■链接·身份决定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7年11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补充规定,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适用刑法第163条。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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