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课了,华明一个人坐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的教室里。图 黄鸣 |
患糖尿病大学生退学之惑
本报记者胡远志 济南报道
19岁的山东中医药大学大一学生华明(化名),或将收拾行囊,离开大学,他甚至可能再也没法走进大学的门。
他是一个I型糖尿病患者,这个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命运或许从此改变。
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还是在现实生活里,华明的遭遇正受到极大关注——这涉及中国4000万糖尿病患者的权利,其中包括100万青少年的受教育权。
不少法律界人士也深表关切,包括当年在“孙志刚案”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的法学博士许志永。
日前,本报特派记者奔赴山东济南,和华明对话,并采访作出决定的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另外请许志永博士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分析。
12月2日,山东济南,街上车辆不多,行人也少,不见阳光,也不闻风声。街道两边,光秃秃的树木告诉你这是冬天。出城,向西走,50公里外就是长清大学城。
华明(化名)在大学城里的山东中医药大学上学。今年8月29日,他来到这所学校的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学习,大学生活还未到三个月,却收到学校于11月21日下发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通知书。
这份由教务处发出的文件写道:“在2007级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取消入学资格。”
这对华明来说,犹如一颗重磅炸弹。
改变命运的唯一出路被关闭了
今年21岁的华明,出生在湖北黄冈一个农村家庭。华明有一个大他3岁的姐姐,已经出嫁。高中文化的父亲曾担任一段时间的乡村小学民办教师,初中学历的母亲在家种着两亩多薄地。
1992年,华明的母亲到深圳打工,他父亲继续当乡村小学的民办教师,直到2003年,年收入3000元。这样的收入,在当地农村已经很不错。省吃俭用的一家人,1995年就在闭塞的村庄里盖起了一栋两层的楼房。
2007年华明考上大学,成为全家族的第一个大学生,面对入学报到时所需的6300多元学杂费,家族里的每个亲戚都凑了一点。
华明的父亲在六兄妹中排行第三,华明的两个姑姑远嫁海南;大伯曾在边境当兵,现在家里养病;二伯的孩子也是体弱多病;叔叔生活也不如人意。
华明母亲这边,兄弟姐妹都是耕种几亩薄地的农民。华明的一个姨妈家境稍微好些,在华明入学的时候贡献了2000多元。
2003年3月,华明被当地医生诊断患有糖尿病。怎么会得这种病?华明的妈妈也说不清楚。不过,她说,华明刚出生时,眼睛一直睁不开,“直到5岁才开口说话,从小就很瘦”。
初三那年,也就是2003年,华明病情加重,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班主任把他的座位从中间调到了边上。由于生病,再加上没有父母照顾,本来有希望冲刺县一中的华明只考上了镇上的县三中。后来高考失利,复读后于2007年考入现在的大学。
为了给孩子治病,华明的父亲也放弃小学教职,南下广东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在经济发达的东莞,父母两人收入还不到2000元一月。
华明在给学校的请求信中写道:“读书是改变我命运的唯一出路,也是振兴家族的希望,农村孩子上大学不易,可是现在让我退学,这希望破灭了……”
大学不忍心认定隐瞒病情为舞弊
愿意择天下之英才而育之的大学,为什么要让华明退学呢?
11月30日,山东中医药大学网站公布一份文件,对学校给两名患I型糖尿病患者的学生退学处理作出说明。
这份文件说,“我校在今年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两名新生患Ⅰ型糖尿病,学校经多方咨询和慎重研究,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向学生出具了《学生处理告知书》。”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患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并不是说学校不能录取,在可以录取和不可以录取之间,学校选择了前者。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杨振宁教授说:“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填报我们学校的时候,都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杨振宁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但是在学校给华明下发的处理通知书上,让他退学的原因是“因患有I型糖尿病,不符合医学专业入学体检要求”。事实上,他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
对于这个矛盾,杨振宁认为只是学校的一种技术处理,“他们隐瞒了病情,国家规定,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的现象,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即可取消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也不准报考”。他说学校是为了爱护这两个学生,所以没有指出他们舞弊。“如果我们认定是因为隐瞒甚至舞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对他们今后很不利。”
现实的问题是,如果不隐瞒,可能连录取的机会都没有,毕竟现在大学校园里大部分糖尿病患者选择了隐瞒。对此杨振宁并不赞同,他说:“如果他们真的如实填写了自己的病情,我们学校在招生的时候会认真研究。比如有一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的学生,必须使用轮椅和双拐,我们录取了。”
杨振宁说:“我也来自农村,特别理解一个农村孩子不容易。学校也曾考虑与学生及其家长签署相关免责协议,但经咨询律师,认为这个做法只具道德约束力,不具法律效力而未签署。”
现在华明正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期望学校能改变主意。但是杨振宁认为学校不会让步,“在作出处理意见过程中,学校先后咨询了兄弟院校、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体检方面的权威机构。处理是慎重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政策依据是充分的。”
中山大学经验:休学一年再上学
根据杨振宁的解释,山东中医药大学在这件事情上的所作所为似乎没有“硬伤”,而且学校的态度非常坚决,很难有回旋的余地。
难道患有I型糖尿病的学生一定要被取消学籍么?在一个糖尿病患者经常上的论坛里,不少网友对华明进行了坚定的声援。
一位留学英国的网友甚至介绍了英国高校的政策:“这边规定每个学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他们的学术水平,而非身体状况。无论是大学,还是学院,都必须保证在录取程序中给予残疾申请者和正常申请者同等的机会。对于身患糖尿病、癫痫等不常见的疾病者,学校应该帮助他们满足治疗的特殊需要。如果学生是英国居民,可以申请特别津贴。”
“我们毕竟生活在中国!”华明用这样一句黑色幽默表达自己的态度。其实,并不是每一个患有I型糖尿病的大学生都会有华明似的遭遇。
出生于湖南的萍萍,现在是中山大学的学生,她在入学的时候同样选择了隐瞒病情,被学校发现后学校对她下发了退学通知书。“当时我的父母到学校给学校求情,用了很长时间说服了学校的领导,后来学校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让我休学一年,回家把病情稳定后再来上学。虽然现在仍然每天要坚持注射胰岛素,维持身体的血糖平衡,但由于自己很照顾,在同学们的帮助下也没有对学习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休学回家治疗,到病情稳定后再回来上学,这似乎是一种不错的处理方式。山东省立医院内分泌科管庆波主任医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病情稳定,没有其他的并发症,除了学习时间可能比健康学生少一些之外,对学习不会有很大影响。
但是华明有没有并发症呢?是否可以休学一年或者更长时间将病情稳定后再来上学?这还是未知数。
12月1日,华明来到山东省最好的医院之一——齐鲁医院再次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要一周后才能发布,但他的母亲已经等不及,匆忙回到广东继续打工,她需要努力挣钱以支付孩子的医疗费。
医保制度不健全,大学难堪重负
容不下患有糖尿病的学生,是大学越来越“小气”了么?
杨振宁说,他们最担忧的其实是责任的承担,不仅是医疗费问题。“近三年,学校用于学生住院费用达230余万元,远远超出了公费医疗拨款额。其中有两名患白血病的学生,学校已为其支付医疗费50余万元。如果有更多的学生生病,我们可能没法应对。”
目前学校实行学生医疗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的“学生保险除外责任”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病症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康复”,“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也就意味着糖尿病不在报销之列。
对华明来说,学杂费和生活费都已经让他的家庭备感压力,更不用说医疗费开支。而山东中医药大学享受到的医疗方面的拨款,每个学生每年不足60元,对于一个有一万多学生的学校而言,在医疗费用日益昂贵的今天,这笔钱显然解决不了大的问题。
对此,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认为,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应该覆盖大学生,尤其是加大政府对这块的投入力度,通过“国家出一点,学校拿一点,学生交一点,社会帮一点”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梁红卫也认可这一点。“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我们学校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如果我们开了一个口子,那以后大家都来山东中医药大学,我们可能招架不住。”
他说的这个问题,其背后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杨振宁说:“在最根本的学生身上花的钱还是太少,如果不解决投入问题,不在医疗保障上加大改革力度,今天是I型糖尿病,以后可能就是高血压了,因为教育部等三个部门的《指导意见》规定,严重的高血压也可以不录取。”
( 《齐鲁晚报》记者黄鸣,网友山水间、小题大做等对采访提供了帮助,谨此致谢)。
对此
[专家说法]
此案具有宪法意义
华明的遭遇被媒体广泛报道以后,也得到了法学专家和法律从业者的关心。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师许志永博士对此深表关切。
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中,许志永是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发起人。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许志永博士说:“此案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我愿意参与到事件中来,并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指导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潇湘晨报:华明因为患有I型糖尿病被大学“退学”。根据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作出这个决定,是否违法?
许志永:《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与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6条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是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但差别待遇必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除非根据特定专业需求所作出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比如警察招生关于身高的限制、美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者等,这样的权利不得因种族、贫富、家庭出身等因素被剥夺和限制。但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是一个指导意见,是一个建议,不是法规和规章,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因此,严格来说,山东中医药大学的退学决定不是“根据”该意见作出的,只是采纳了该意见。
山东中医药大学的决定不能拿该意见作为合法根据,其决定是否合法,应当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根据不能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而应当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应当是:学校及专业对招收某类学生的差别待遇是否必要和合理,比如警察招生需要身高限制,美术专业不要色盲者等,但如果限制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就涉嫌歧视。
隐瞒病情不违反任何法律
潇湘晨报:如果华明不得不离开学校,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受教育权,对山东中医药大学采取行政诉讼,从法律上来讲胜诉的可能性如何?
许志永:从法律上讲应当能胜诉。但是我国司法实践有着复杂的非法律因素的影响,结果难以预料,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忠于法律的勇气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律上看,上面已经分析过,山东中医药大学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指导意见不是法律,只能是其自主行为,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自主行为的决定以及决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山东中医药大学对糖尿病患者的差别待遇是基于经济原因,不是专业所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加上该校公立学校的特征,构成对华明的歧视,再加上我国独特的高考招生制度因素,该校事实上剥夺了华明受教育的权利。
华明应当对山东中医药大学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不充分,虽然中国公立高校录取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它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录取行为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委托的行政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山东中医药大学已经录取华明,可以看成是其提供教育权利的合同,这个承诺没有法律根据不可以撤销。中医药大学可能答辩说华明涉嫌欺诈,但隐瞒病情不违反任何法律,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提起违宪审查缺少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妨碍公民可以向教育部等三部门提出建议,建议他们修改其意见。
本报记者胡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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