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 判定医院家属都有责任
水母网讯 近日,莱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案件,医院被判负主要责任;患者家属被判负部分责任。
2005年5月和2006年3月,莱阳市王女士因“复发性抑郁症”两次被送进一家精神病医院治疗。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王女士的病具有复发性,院方难以防范;而且,王女士入住的神经内科病房是开放式管理,附有家属陪护,病人的自杀与医院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依照医院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作出了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安排王女士入住开放式病房存在过错,而且病人住院期间的护理义务属于医院一方。因此,法院判定医院应该对病人的自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病人家属作为陪护人实际履行了医院的监督陪护责任,这间接导致了医院的疏忽,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定死者家属对此也承担部分责任。
通讯员 车斌 大明 孙莉莎 记者 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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