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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年缴180元最高可报3.5万


医保为百姓就医提供更多保障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张杰 摄

  今后,西安市的城镇老人、孩子、非从业人员看病,将不会因为没有医保而背负沉重的医疗包袱!昨日,西安市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会,正式启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每年缴180元,少年儿童只需缴30元,就可以享受医保。

  180万城镇居民将有医保

  据介绍,西安市目前还有180多万城镇居民没有纳入医保。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有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制度上完善了医保体系,实现“全民医保”。

  此次居民医保将依照“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城六区先行启动,三年覆盖所有区县。今年年底前要完成12万人的参保扩面任务,到2009年所有区县全部启动,180万城镇居民将受益。

  市财政每年补助四千万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办法,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经初步预算,每年中央财政将补助资金4204.9万元,省财政需补助2522.94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各需补助4007.68万元(不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部分)。这些补助资金,将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对于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个人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0%左右,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也按年度划拨。目前,西安市共有此类人群7.82万人,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1052万元。

  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随着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正式启动,今年我省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5个试点城市已经全部启动城镇居民医保,2008年全省试点城市将达到80%以上,2009年将全面推开,覆盖全省近600万城镇居民。

  本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

  《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将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后接续要补缴费用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均不予补助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业后可转为职工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如何参保?

  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属于西安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西安市城镇居民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者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保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

  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还需分别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长期随父母在西安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如何就医?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居民医保专用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等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

  如何报销?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启动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即日起正式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将于明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于2009年逐步启动。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西安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报销额度

  参保后,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为3.5万元,少年儿童为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退费手续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艳涛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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