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建彬实习生 石亭花 通讯员 潘德民 戴传保
本报讯福安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原局长张某飞,在履行职务查办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送的21.4万元以及高档烟、酒等物品。
近日,福鼎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飞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飞今年43岁,在担任福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副局长、主持反贪局工作期间,从1999年至2004年,利用查处他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现金计21.4万元及烟、酒等物品。
2000年5月至8月期间,福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闽东金马铸造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缪某涉嫌贪污一案中,缪某胞兄(另案处理)为其胞弟能得到张某飞的关照,送去3万元现金。张某飞在其本人驾驶的车上收受了缪某胞兄送的3万元现金。
2000年4月至10月期间,福安市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另案处理)为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取出公款5万元给郭某用于疏通张某飞等人的关系。其后,郭某携带8000元现金约张某飞到福安宾馆对面的小巷口见面,张在该巷口收受了郭某给予的8000元。
2004年1月,福安市社口镇土地管理所所长林某之妻叶某,为答谢张某飞同意对林某取保候审,在得知张某飞回老家过节后,送去5000元及烟、酒等礼品。
法院认为,2006年,张某飞案经揭发者举报后,张某飞主动到福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问题。鉴于张某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并如实供述罪行,且有立功表现,福鼎市人民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