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沈阳12月5日消息(记者耿旭)辽宁省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了辽宁省各类城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将在今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
调整后,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新规定明确要求,调整后的各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
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沈阳、大连等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将依据一类地区调整,也就是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550元调整为700元。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明确表示,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此规定,将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按所欠工资的1倍至5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