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杀女同学 被判死刑
本报讯 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春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在荒地里发现了一个装有尸体的旅行箱!”2006年10月12日9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刑警大队接到一男子的报警电话。
死者为一年轻女孩,“后脑被钝器所伤,失血过多死亡。”法医给出死因。警方很快确定死者是某职校毕业生,平时与其交往甚密的原该校一男同学王春野有很大嫌疑。两天后,警方将王春野抓获。
王春野是黑龙江省肇东市人,1986年5月21日出生。2006年10月10日9时许,王春野因琐事与该女生发生口角,感觉受到侮辱,遂用铁锤猛击女生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王春野从女孩身上翻得黄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移动电话两部、仿劳力士手表一块及现金2100余元(共计价值28260余元),并将其尸体装入旅行箱抛至某研究所院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属经济损失181016.9元。
记者 久日 通讯员 丁红波 董田田 张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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