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5日电(记者陈梦阳)辽宁省政府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地区分类按不同标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最低月工资平均提高约100元。
据介绍,辽宁省内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提高,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市政府,根据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于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据了解,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是辽宁省委、省政府制订的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目标之一。今年前10个月,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65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6%,同比加快4.9个百分点。前3季度,全省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为5185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0%,同比加快6.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