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约定男方负担七成家庭开支 婚后几乎没有收入自动离家被告
法院据此判男方补偿63万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天法宣) 时下,夫妻“AA制”或者“AB制”在大城市颇为流行。有一对夫妻就决定实行“AB制”——婚前约定:家庭开支由男方负担70%。
32岁的崔某是四川人,他与40岁的女子徐某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2003年3月18日他们结婚。
与一般的夫妻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在婚前就约定了个人财产归属,还对双方如何分担家庭开支也签了一个协议。协议是在2003年2月10日签定的,其中约定“凡在徐某名下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及其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均属于徐某个人财产,婚后家庭开支由双方按崔某70%、徐某30%的方式支付。”
“他婚后对工作不感兴趣,对家庭不负责任,几乎没有收入,所有的家庭费用由我来支出。”徐某抱怨说。
长期的互相抱怨使双方的感情终于破裂。2006年6月18日,崔某离家出走,2007年7月13日,天河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徐某称,截至当时崔某离家出走时,家庭开支高达908215.18元,这样,崔某要承担的70%约为635750.6元,此外,崔某还欠徐某11.5万元。
徐某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判决,崔某应该支付635750.6元的家庭支出费用,同时偿还借款115000元的借款。
解读
婚前协议有约束力
在法庭,徐某出具了备忘录为证。备忘录中写明:“从2003年到2006年6月18日,所有家庭费用之70%由崔某承担,家庭费用共计908215.18元,车钱11.5万,崔某自动离家,2006年6月18日”,此外,她还拿出了欠条、生活支出记事本和存折等作为佐证。
崔某则解释:“我是被持刀威胁才写下的备忘录。”他还认为,双方关于生活费承担比例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备忘录并不能证明他有欠家庭费用与借款事实。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徐某和崔某于结婚前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及家庭开支”进行的约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对此,徐某有欠条、备忘录为证,加之流水账和存折,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家庭生活费用为908215.18元。崔某这边则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婚姻专业律师:AA制是双刃剑
夫妻“AA制”大致表现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夫妻每月各出一半作为公用,其余各自管理,另一种是朋友交往、日常购物等费用都各自支出,只在房贷等大笔支出上平均负担;有的家庭还推行“AB制”,就像案中一样双方出资比例都不同。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适合所有的家庭——婚姻专业律师宁媛提出了一些看法。
自愿为前提
她认为,观念超前的家庭适宜“AA制”。但如果在观念上不能超越这个层次,那么长期来看,必然有一方无法接受,认为对方不信任自己。所以,“AA制”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要与收入对应
此案极端之处,在于男方收入本来就少,还要承担更高的比例,成天跟着收入高的人打借条借钱花,也不是一个有利于维系感情的状态。双方收入相当,或者根据收入比例实行“AB制”则是符合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