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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如何面对“劝辞”“重签”风潮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答记者问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杨傲多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或者重签劳动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

  问:就近期发生的几起违反和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工会有什么看法,有针对性地做了哪些工作?

  答:劳动合同法颁布几个月来,各级工会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并配合有关各方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学习宣传及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氛围。近期发生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全国总工会从自身职能和责任出发,自始至终对这一事态的发展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先后多次责成各地方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积极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广东省总工会、四川省总工会、海南省总工会针对当地发生的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做法,做了大量认真的调查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江苏省总工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加强法律宣传,依法制止和纠正发生在本地区的集体性裁员或变相裁员以及胁迫劳动者辞职的违法行为。

  工会不仅积极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全过程,并将积极督促并监督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问:少数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类?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答: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劝辞甚至胁迫职工辞职,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新劳动合同。这一现象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引起连锁反应,形成一种“劝辞风潮”。典型的例子是深圳某公司与5100名职工调整劳动关系事件,在此次事件中有2000多名员工辞职后重新竞聘上岗。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名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正式实施以前,这些也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如某公司海南分公司限期要求900多名员工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某公司四川分支机构的2000余名职工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广州某公司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527名职工中的309名转为劳务派遣工。

  三是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今年10月,某大型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系统设在深圳、上海、东莞三地的分部同时宣布裁员,并同时书面通知将被裁减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此次裁员三个分部总共裁减员工93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有的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如以不同形式胁迫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依工会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用人单位的裁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企业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未经任何民主程序等。有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违反现行法律,但存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故意。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

  问: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呢?

  答:工会一贯重视并致力于推动劳动关系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已经和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要求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方案>的通知》,加大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掌握法律武器并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要求各级工会认真调查处理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三是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是推动和参与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政府现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全总将根据法律颁布后出现的情况,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问:能否介绍一下,全总对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建议?

  答:根据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问题和了解到的情况,对正在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例如,建议对第四款“告知劳动者”的形式作出“以书面形式告知”的规定,使劳动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建议明确第十一条“同工同酬”的内涵,避免用人单位随意执行;建议对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的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在长达数年的工程建设中与劳动者订立此类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建议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最高限额作出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巨额违约金;建议对第三项中重大建议第九十七条作出明确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前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到实施,中间有近半年的时间,这就容易造成衔接不畅,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劳动合同法有一些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如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劳务派遣的限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任意行为的一种限制。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九十七条的规定,突击在这半年期间进行约定违约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再重新订立等行为,如果这些约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继续有效,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实施意见应对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建议对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同一劳务派遣机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规定等建议。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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