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李京华)北京9名被驾校辞退教练将北京金统领汽车驾校告上法院,称驾校违法用工,无合同、无保险,更拖欠加班费。北京朝阳区法院亚运村法庭7日一审宣判:金统领驾校为9名原告办理2006年5月31日以前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支付9名原告加班工资及补偿金金额总计26万余元。
原告王希国诉称,他从1997年5月开始即在金统领驾校担任教练员,但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金统领驾校才与他签署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但他手中没有合同的副本。后来,他了解到该合同的甲方并非金统领驾校,而是北京安特瑞和劳务服务中心。从2004年起至2006年10月,他一直处于超时工作和加班中,金统领驾校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标准足额向他支付加班费,而只是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2006年6月,被告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金统领驾校以他无故旷工一日为由将其开除。
记者了解,另外8名教练与王希国有着类似的遭遇。
庭审中,金统领驾校辩称:2006年6月,这几名教练与北京安特瑞和劳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他们与驾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不同意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但同意为原告补缴2006年5月31日以前欠缴的保险等。
北京安特瑞和劳务服务中心则表示:中心在没有见过原告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也是金统领驾校与原告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及期限等内容都是金统领驾校填写的,签订劳动合同时,中心没有人员在场。
据法院查明,王希国等9名教练2004年至2006年每个人的总计加班时间均在3000小时左右,其中最少的2728小时,最长的3072小时。
法院认为:原告到金统领驾校工作,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劳动关系。2006年6月,原告与北京安特瑞和劳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服务中心未与原告见面磋商合同相关事宜,合同内容均由金统领驾校填写,故法院认定该劳动合同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所以,2006年6月以后,原告与金统领驾校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金统领驾校长期延时工作,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金统领驾校未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费,应当补发。
同时,法院指出,金统领驾校采取不当方式让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即使系原告主动离职,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宣判后,金统领驾校表示将继续上诉。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