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着力探索民行检察监督新途径,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改变以往主要依靠抗诉进行监督的模式,给民行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超载汽车“压”出一条新路子
今年11月14日,太仓市法院就太仓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两起案件分别作出裁定,裁定被告赔偿太仓市水处理公司损失4.8万元,赔偿太仓市天然气公司损失1.25万元。
“这两起案件的线索,是从电视新闻中得到的。督促起诉是我们今年的新尝试之一。”太仓市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对记者说。
2007年7月24日中午,一辆超载货车在太仓市区行驶时将路面压陷,造成路面下污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受损。民行科小朱从太仓电视台播放的晚间新闻中看到这一信息,敏锐地觉得有必要从法律监督角度介入。第二天,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小朱着手调查该事件。通过走访交警等部门,小朱发现被压坏的污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分属太仓市水处理公司(国有企业)和太仓市天然气公司(民营企业),实际造成损失分别为4.8万元和1.25万元。
太仓市检察院认为,车主的违章行为给国家及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挽回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支持起诉方式进行,但太仓市天然气公司系民营企业,损失如何挽回?经讨论,该院提出督促天然气公司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方式,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在公众经济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但又无法适用支持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向被侵害单位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这是新情况逼我们闯出的新路子。”太仓市检察院检察长徐翔说。
“执行异议”也得依法进行
官司打赢了,可钱拿不到,这是打官司的人最头疼的事。
今年太仓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2007年1月,太仓市恒申有限公司因货物买卖纠纷执行向太仓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反映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一辆轿车,被案外人丁某藏匿,法院居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太仓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过审查发现,案外人丁某以自己已购买该轿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违反执行的有关规定。为此,该院派员旁听执行异议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后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表明观点,认为被查封的轿车必须由法院责令案外人限期交出,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后经反复磋商,申诉人的26万余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介绍人为啥成了“雇主”
今年7月的一天,吴某到太仓市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说,2005年,他介绍叶某做装潢工程,结果叶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右眼失明。今年5月,叶某以吴某与自己存在雇用关系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1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存在雇用关系成立,经过调解达成赔偿5万元的协议。吴某对检察官说:“我真是冤啊,我只是个介绍人,不是雇主啊!”
“那你为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接待的检察官小顾问。
“当时也没想太多,只希望把事情早点了结。”
吴某的申诉让检察官有些犯难,因为对民行调解案件如何监督在该院还没有先例。如果确如申诉人所说,法院调解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那么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检察官在调阅有关材料并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中法官对法律关系的认定确有错误,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了调解协议,违背了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随后对该案进行复查,决定由执行局以和解的方式加以处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只作了一些道义上的补偿。
本报记者 李明耀 通讯员 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