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法破解工会主席角色冲突问题
本报广州12月9日电(记者叶小钟)记者今天从广州市总工会获悉,《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当选工会主席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应辞去行政职务。
广州市总工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市工会主席兼职比例超过5成,客观上导致企业的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顾忌较多,难以有效履行工会职责。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此举将有效避免现实中存在的兼职主席职责冲突问题。
“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那该怎么办?”
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告诉记者:“工会不是中间调解人,必须凸显代表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色。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副主席,那么,他(她)应该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办法》同时明确保护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合法权益:“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对此,陈伟光指出,将上级工会批准作为企业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意味着如果不经过这个程序,企业随便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打官司一定会输。
据工运法律界人士分析,新出台的《办法》很具体,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对涉及一线职工重大利益问题时用“鼓掌通过”的形式,《办法》规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