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贻伙)在安徽省检察机关,今后一旦发生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时将至少向上追究两级;受到追究的领导干部将视责任情节予以责令检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或者同时适用这几种追究方式。
12月4日,《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在该省检察机关试行。
按照该办法,该省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如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失究而导致所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都应被追究责任。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严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该领导干部也将被追究责任。
该办法分别规定了责任至少向上追究两级的五种情形:检察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则要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除追究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借调、聘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为了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该办法不仅规定了所在单位或部门以及上级检察院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还明确由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来具体负责追究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