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县委书记岗位目前已成为腐败案件多发岗位。近年来,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原因多是因为买官卖官。其中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
涉嫌向陈兆丰买官并如愿以偿的干部达110人,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买官卖官已算不上新鲜,此事之所以引起高度关注和多方评论,“看点”大致有二:其一,一个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位县委书记用人腐败,“腐败率”似乎太高了点儿,其背后究竟有哪些深层次的原因?其二,自去年11月开始,安徽省委组织部开始在肥西、五河、定远、无为、潜山、镜湖等五县(区)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调研试点,给大家提供了关于从制度上防止用人腐败的新的思考空间。
对县委书记的权力严加监督制约,将干部任用置于阳光之下,从体制、机制上遏制用人腐败,无疑是一个完全正确的大方向,是减少乃至杜绝类似现象的根本出路。不过,无论从理论上还是这些年来大量的实践看,这种把所有希望都倾注在制度约束上的思路,笔者总觉得它还缺点儿什么。不禁联想到“法治”、“德治”以及二者的关系。“法治”也好,“德治”也罢,本指治理国家和社会,如今看来,对治理县委书记也同样适用:一方面,县委书记的问题本来就是国家和社会问题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典型性问题;另一方面,官风直接影响乃至决定民风,例如那位卖出官帽达110顶的原县委书记陈兆丰,不难想象在他治理下的当地社会是什么状况。
还是以陈兆丰为例,他不仅是直接的腐败主体,还是推动整个腐败链的动力源。因此,把他作为一个自然人看待,对他的行为动机、行为逻辑进行考量是完全有必要的。笔者一直认为,凡腐败者,问题首先出在自身道德品质上。受贿200万元的南昌铁路局原工会主席沈长生的忏悔是“一个不懂法的领导干部容易违法犯罪”,这显然是十足的废话和谎话,因为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贪官真的不懂法。同样,大肆卖官、把一个县搞得乌烟瘴气的陈兆丰,也不可能不知道如此行径是缺德的、丑恶的、见不得人的。不仅仅在用人上,其实很多导致百姓意见大的问题,都与官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德”有关。地方政府热衷于拿百姓血汗钱修建豪华办公楼是另一个屡禁不止的现象,今天的人民日报又有报道说:地处皖东、同时被纳入“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的定远县,2006年财政收入不过1.86亿,但违规修建的行政中心办公楼占地31000平方米,造价近5000万,加上市民文化广场,两项投资加起来就有6800多万元。一个欠发达地区的县,有多少民生问题亟待解决?钱不用在公益上和百姓身上,却修建偌大的办公楼,难道决策者在道德境界上就没任何欠缺?
或许我们可以设想出一种较为理想的前景:专门为县委书记“量身定做”的《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试行)》条条生效,县委书记用人权的动议、提名、酝酿、讨论决定这4个关键环节完全被置于完善、科学的规范之下,干部提拔任命完全被置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阳光”之下......然而,如果县委书记的道德状况没有任何改变,靠卖官发财的欲望会依然强烈。问题在于:再完善的制度也难免没有任何漏洞,再“刚性”的规则和流程难以避免存在人为操控,因此也难免存在“弹性”空间。此情此景之下,县委书记的用人腐败肯定会受到严重限制,但也不会因此失去所有机会。换一角度说,法治与民主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因此要求参与其中的人也需具有配套的“三公”之心,这大概就是我们的用人机制的未来理想状态。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