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在国务院洪洞“12.5”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山西省代省长孟学农说,他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讨。
看过这则报道,不仅让我想起孟学农的前任、原山西省省长于幼军在山西省履职期间曾经作过的三次检查来。
——2006年11月,山西焦家寨矿难中遇难数十人,在山西省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于幼军省长向全省人民作出检讨。
——2007年1月29日,在山西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由于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遏制,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于幼军向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省政协委员作的又一次检讨。
——2007年6月20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就黑砖窑事件山西省长于幼军再一次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 我没有专门统计过,也不知道其他省有否省长作过检查,但是山西省连续两任省长所作的四次检查不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且也让我产生了如下想法:
一、四次检查有没有必然联系。从这四次检查来看,三次属于安全生产,且都与煤矿有关,一次属于非法用工(也与生产相联系);两次发生在临汾市洪洞县。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要说必然联系应该有两条,一是同属于发展与进步中的疑难问题没有得到本质上解决而引发的问题。记得于幼军省长初上任时即痛心地指出:“非法煤矿的存在,是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治乱须用重典,必须坚决割除!”经过几年努力,山西小煤矿的治理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先天的客观原因(煤矿多),矿难仍较其他地方多。二是同属于落后地区(站在山西省内来,看两次检查都事发洪洞县,站在全国的角度来看,两年四次检查在全国属最多)特殊地域发生的问题。对于第一个联系,没有他法,只有依靠山西省各级干部在发展中扎扎实实地来解决。对于第二个联系又引出了我第二个想法。
二、同职不同地做官是否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差别。尽管“革命战士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但在实际中我们不难发现,同职不同地做官的确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差别。于幼军上任时曾被中央组织部门评价为“思想解放、接受新事物快、有开拓创新精神”,但就是这样一位有魅力,有能力、在沿海开放地区政绩明显的干部却在中部省份施政捉襟见肘,频频因煤矿这个特定的原因数栽跟头。现实中我们在基层也会发现,经济条件好的地方的县委书记、县长很多人都愿意干,并且容易出成绩,进步快;经济条件差地方尽管没有人不愿意干,但是心理差别和工作上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更有意思的是,一些是方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官员则采取“先来后到”的方式轮流担任,由任职最晚的副县长分管,如果调来新的后,由又交给新人来分管。这种分工方式尽管很滑稽,但是也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特定地区不失是一种公正、公平的办法。
三是我们该怎样看待官员作检查。近年来,随着问责制的逐渐推行,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员被问责,也有越来越多的高官做检查现象的发生。对于省长做检查这一现象,我们又该怎样来看等呢?在我看来,应该区别对待。对一些经济条件好,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向国务院作检查,可能是一些省长一辈子也不可能摊上的事。但是对于山西等落后地区来说,经济条件差,人的思想和经济发展环境等相对落后,因而一些低级问题和在经济发达在区根本遇不到的问题时有发生。还拿山西省来说,于幼军两年作三次检查,孟学农刚到山西两月也很快地作了一次检查,难怪有人提出疑问:是山西拖垮了省长还是省长治乱了山西?所以我认为,对于官员做检查这一新生事物,我们也应以一种平常心来看待,作检查说明有问题,但对于检查中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正确对待,不能因作检查而否定个人能力和成绩,应给予他们更多地理解和支持,这样对于进一步做好工作会更有好处的。
一时想法,考虑的不全面不系统,随便说说,请读者谅解!(寂寞嫦娥舒广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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