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曹芳阿累)家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的陈某近日带着70来岁的婆婆专程来到通州市检察院,对该院坚持公正执法、敢于为民排忧解难的做法表示由衷的感谢。
陈某的丈夫季某系南通市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的股东,占有51.8%的股份,2003年5月因病去世。
当时,该公司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曾出具一份载有应付款明细表的意见书,该明细表中将应付款中共有的28万元细分到5名股东名下,季某应得12.7万余元。后因股东们意见不一致,最后在正式审计报告中记载该28万元为5名股东共有。
2005年4月18日,陈某及其儿子、婆婆就审计报告中记载为共有的28万元向通州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公司将其中12.7万余元支付给陈某等人。通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计报告中没有明确该28万元应付款是何款项,且陈某等人没有举证,遂判决驳回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4日上午,陈某又来到通州市检察院申诉,时值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建国到通州市检察院下访接待群众。听完陈某的申诉后,王建国当即指示通州市检察院认真审理,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通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等人的诉讼理由不当,即向通州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再审。
8月2日,在由法官、检察官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中,南通市某内燃机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公司已为陈某等人垫支个人所得税8.5万余元,当事人也同意将两个纠纷合并调解。在检察官、法官反复沟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在扣除为陈某等人垫支的个人所得税外,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等人2.2万元,并当场交付。至此,这场耗时两年多的诉讼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