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航
这些天来围绕着山西临汾“12·5矿难”事件,各路媒体报道了许多细节,其中诸如矿难发生后5个小时内没有上报,以及矿难后竟然找不到一份完整的下井矿工花名册等情节,都引起了人们的义愤。然而笔者在浏览这些新闻时,却为临汾市长的一番致歉辞感到疑惑不已。
据悉,在12月9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12·5矿难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临汾市市长起身致歉说,“我愧对105名死难的矿工,愧对105个破碎的家庭”,并称为此连日来彻夜不眠,内疚不安,因而他郑重表态:“我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分。”
一个本属于安全生产“第一行政责任人”管辖下的煤矿,如今发生了死亡达105人的特大恶性矿难事故,连同今年3月以来发生的另外两起重大矿难事故,今年已经有159人死于非命。如果再给临汾市政府算上今年上半年“黑砖窑雇工”事件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笔者不禁为该领导的上述这番致歉辞感到脸红,进而对其“愿意接受组织处理”的表态感到大惑不解了,难道到了这个时候还得由组织来决定你这位市长职位的去留吗?实际上,对上述这些事件承担责任的最好方式就是及时引咎辞职,这无疑是对党对人民最为负责的处理方式,也是给因一系列恶性矿难而失去宝贵生命的众多矿工的一个交待。何况,发生矿难的煤矿竟然是“六证齐全”,这显然与政府部门平日的疏于管理有关,由此市长引咎辞职更该是题中之义,不会让人感到突然或冤枉。
引咎辞职远比组织处理更显主动。换句话说,被人拿掉职务是因情势所迫,主动引咎辞职则彰显为人磊落,两者境界不同,因而招来的议论也会大不相同。一件事因担责最后被组织处理,表明有些事情责任人想掩盖什么却又难逃追究;而主动引咎辞职却表明他已意识到自己的过错,非辞职不足以表达其忏悔之意了。至于一个人虽然已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但只是拉不下来面子,或者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那则是另一回事了。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打小就知道的道理,相信大多数行政官员们也都深谙其中的含义。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那么一个市长的所为(也含不作为)如果背离了人民的意愿,或者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他就只有辞职而别无选择。同时,透过这类事件也提醒我们,要及早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中,尽可能地全面确定“引咎辞职”的含义以及引咎辞职的程序,并尽可能多一些可操作性。这样做,无疑会对一些行政官员有极大的督促作用,毕竟我们的一些行政官员平日“官本位”意识浓厚,他自己是不好放下架子的,还得靠相应的制度推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