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鹏福建省福州市兴元公寓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福建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案,近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兴元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拨付给兴元业委会。
2000年至2002年间,兴元公寓的业主陆续购买了由兴元公司开发的“兴元公寓”房产,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物业维修金及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收费”。
2004年11月16日,兴元公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曾多次要求兴元公司依法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果。业委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通过诉讼方式向兴元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兴元公司则辩称,兴元业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05年1月1日颁布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应由各业主缴纳。而且,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也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兴元业委会要求直接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拨付至业委会的账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有权针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提起民事诉讼。兴元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业委会提起诉讼的授权书上的业主签名系虚假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经建设和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不符合规章公布的形式要求,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而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法规,其效力高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本案应适用前者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基本金制度。基本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前,按其建设总投资额2%拨付的资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组成。物业管理基本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储存。”因此,法院判决兴元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1031600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至兴元业委会设立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