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继续销售。
据了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的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此次国家认监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重申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再次强调,明年起,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玩具产品禁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