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人冒名读中专当12年“黑户” 一审获赔2.3万
公安、教育等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制网讯 记者李青 中考后不仅被人冒名读了中专,户籍档案也不翼而飞,江西省广丰县当了12年“黑户”的邱冬芳起诉冒名者和当地教育局、公安局等9被告一案,日前在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邱冬芳与吴小燕原是同班同学,1995年毕业于广丰县排山中学。1995年中考报考前,吴小燕的父亲吴发生找到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叶海青,要求其为女儿找一个中师委培生指标。叶海青通过关系找到江西省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的委培生指标,并将该院发放的委培生表格交给吴发生。
中考成绩及分数线公布后,吴发生将吴小燕未达到委培分数的情况告知叶海青,要求其帮助寻找冒名对象。
随后,叶海青找到时任排山中学教导主任的占发旺帮忙。两人在查看完排山中学考上了委培分数线的学生花名册后,认为考了600分的邱冬芳比较合适(上饶师范当时的录取线为560分)。于是,吴小燕以邱冬芳的名义参加了委培生政审、建档,并到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报到注册。邱冬芳从此与学校无缘,被迫回家当农民。
随后,吴小燕母亲叶某持入学通知书找到时任排山镇西山底村的村支书吕某,由吕某找到时任排山公安分局的户籍员余某,将邱冬芳的户籍迁移到上饶市并办理了注销手续。
法院认为,吴小燕使用邱冬芳的学籍档案录取到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学习,学习期间及参加工作后,均使用邱冬芳的姓名,构成对邱冬芳姓名权的侵害,吴小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排山中学、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广丰县教育局和广丰县公安局在办理招生和户口迁移中不存在过错或主要程序合法,邱冬芳就读初三时的班主任周小龙招生期间已休假,与邱冬芳受到的侵害不构成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小燕赔偿邱冬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高中教育权侵害赔偿3000元。吴发生、占发旺、叶海青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