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村个体户,略有余钱。2007年3月邝某以帮忙购买高回报基金为诱饵骗取我3万元人民币,后邝某以同样的理由又诈骗多人,最终事发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为此,我欲在刑事诉讼中向其要回被骗款,但有人认为,这只属于公安、检察机关追赃的范畴,我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问:在刑事诉讼中,我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邝某要回被骗款吗?
读者 刘善兴
刘善兴读者:
公安、检察机关确有追缴赃款赃物的职权,但这并不影响被害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回被犯罪行为侵占的财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本案完全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你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邝某要回被骗款。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