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辞职后收受财物是否应受制裁?答案是肯定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前审判员杨某,涉嫌在职时为他人牟利,离职后收受钱物,在辞职三年后于今年8月3日被深圳市检察机关刑拘,后被批捕,并被以受贿罪诉至法院。该案本月20日将开庭审理。
操控拍地翻云覆雨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0年12月,深圳市一公司因欠贷被南山区法院执行拍卖该公司一块地50%的使用权,杨某正是该案执行阶段主办法官。同年12月,杨某未经抽签指定深圳某拍卖行拍卖该地,并授意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压低估价。此后的拍地过程一波三折。原定于同年12月18日的第一次拍卖,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被市中院中止。在另两次拍卖中,杨某极力为他人牟利。
2001年9月的第二次拍卖中,杨某同意拍卖行采用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并拍出地块,后因被执行人有异议而放弃;2002年4月的第三次拍卖前,该拍卖行股东陈某鼓动深圳某公司董事长郑某合作以该公司名义竞拍,再由陈某负责找关系以低价购进并卖出。为竞得该地,陈多次找法官杨某请求帮忙,并承诺重谢。后因陈某出价低,该地被另一公司竞得,南山区法院后来撤销拍卖,将地块交由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拍。
2002年9月,陈某再次找到杨帮忙,杨某将该地有关情况泄露给陈。2002年9月5日,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合作,以2050万元竞得该地。后因土地共有权人要求撤销拍卖,陈找杨帮忙,杨为此四处奔走。目前该地块仍处于查封状态。
收干股价值三百万
2004年2月,杨某从法院辞职,陈某同年7月送给杨某一公司20%的股份,2006年5月再送给其某典当行35%的股份。此后,黄某注资到该典当行,成为大股东,并拒绝给杨某股份。陈某为补偿杨某,从自己在典当行49%的股份中拿出10%作为干股送给他。
今年4月17日,陈、杨二人因涉嫌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后因评估受贿价值先将两人释放。为逃避制裁,杨于今年4月和7月分别退出陈送的股份。今年7月24日,陈让杨去办理变更股份手续时,杨要陈先给50万元好处费,陈当场答应,并安排公司账户开出50万元转账支票给杨。7月25日,杨某将这50万元经同学公司账户转到自己成立的公司账上,该款现被检察机关冻结。经评估,杨某收受的股份价值总计296万余元。(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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