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倩) 深圳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以此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的住房问题。
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经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深圳市政府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希望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据介绍,《若干意见》共包括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住房保障的对象、标准及实施方式;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和改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建立严格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六方面内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两点就是深圳在国家提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模式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面对的是低收入户籍家庭,他们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具体的标准是,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
非户籍人口逐步纳入保障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今后公共租赁房将占政策保障性住房总量的80%左右。深圳国土部门认为,在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紧张时,大量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起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对于深圳这个非户籍人口比例占“大头”的城市,《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非户籍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着力保障户籍人口家庭的基础上,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方式,从产业园区配套公寓和宿舍、城中村环境整治、按参加社保年限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等多方面考虑改善非户籍人口的住房条件,将非户籍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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