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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本报记者 丁国锋

  12月11日上午9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座无虚席。

  备受法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关注的全国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该校国贸学院教授)张仲春与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洞、学术批评网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等有关学术批评是否涉嫌侵犯名誉权的纠纷一案在这里开庭。


  这一起由“克隆”、“重复发表”等引发的“抄袭”大案,终于没有停留在双方的“网络舌战”和“笔墨交锋”上,而是以沈木珠教授夫妇作为原告,指控相关人员涉嫌侵犯名誉权的方式,诉诸了司法裁决。

  诉诸司法前的笔墨交锋

  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刊发了署名为“金许成”的《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下称“金许成文”)一文。

  文章中指出“沈木珠教授以及她的丈夫兼同事、该院教授张仲春先生发表的"部分论文"以"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等,一言以蔽之,即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学术问题。该文还详细列举了沈木珠、张仲春两人论文的比对结果。

  另外,“金许成文”末尾指出:“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在专业学术刊物上。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

  11月23日,沈木珠夫妇委托南京财大法学院储敏、徐升权教授给学术批评网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发信说:此文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该文第二天就在学术批评网上公开发表。

  11月25日,沈木珠教授夫妇委托律师向学术批评网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在收到律师函三小时内,撤下"金许成文"”。

  11月28日,学术批评网将律师函公开发表,同时还发表了署名为“史豪鼓”的《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矛头直指沈木珠教授论文“抄袭”,“学术腐败”。

  11月29日,该网发表了金许成对《律师函》的回应,公布了沈木珠教授的12组论文“抄袭”。

  12月9日,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洞的署名文章《“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下称“李世洞文”),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文章还说“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建议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这才是"讨回清白"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还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接受批评为佳”。该文还同时被发表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2006年第一期上。

  2007年11月8日,学术批评网刊登了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的《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及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致李世洞教授》,该文说,李世洞文章发表后,很快被不少网站转载,“不进行核实”,“就贬毁沈木珠、张仲春名誉,构成对沈木珠、张仲春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要求“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声称对李世洞文章的“侮辱诽谤行为保留诉讼权利”。

  同日,李世洞教授的《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兼答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一文也同时在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教授在文章中回应说:“他的文章并不是专门为了批评沈、张二位著作的文章,而是评论在学术界反对造假、剽窃等不正之风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被批评者常以批评者"动机不纯"来为自己辩护”。直接否认了对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名誉权的侵害。

  学术批评网在2007年11月8日,再次将“金许成文”等发表,该网站负责人杨玉圣教授甚至还从11月17日起,以《答客问》的形式连续发表了5篇文章,批驳沈木珠、张仲春。

  在双方激烈的笔墨交锋中,有关沈木珠、张仲春是否真正涉嫌学术腐败,“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否涉嫌剽窃等等问题迅速在学界发酵。

  在重重压力之下,2007年11月13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将李世洞教授、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直击庭审 重复发表作品是否构成“剽窃”

  12月11日上午的庭审,被告之一的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洞没有出席。

  出席庭审的除了原告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外,学术批评网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以及作为李世洞教授相关代理人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孙新强、及北京连纵律师所李毅律师、北京天坛律师所孙晓莉律师外,30多名南京财大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来自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的部分教师也参加了旁听。

  据庭审后,记者向法院与有关人士求证,由于沈木珠夫妇将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案侵犯名誉权以及学术批评网发表相关文章的行为作为两个案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后被作为两个独立的案件予以了立案,两案均以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

  庭审前,原告单独撤回了对《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的起诉。

  上午的庭审,围绕“李世洞文”及发表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在法庭上指出,曾经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还在起诉状中说,“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有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而被告在答辩中,否认了侵权故意,认为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文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辩称网站刊登文章,只须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即可,网站并非有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利,不存在过错。

  庭审辩论 围绕学术批评的概念,双方各执一词

  “"李世洞文"是泛指剽窃者往往以动机不纯,指责揭露者以转移视线的现象,属于学术批评,学者间围绕一个问题展开讨论是正常的,同时教育部1999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上也规定了"科技工作者"接受舆论监督,在2002年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文件中,教育部还专门要求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同时也指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作为李世洞教授代理人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孙新强在庭上责问原告,“为何一个学术批评要引到法庭上”?

  “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张仲春据理力争,“通过诉讼维权是我们的权利”。

  “《研究学术规范》第九条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同时对学术成果的署名问题,要求实事求是。”杨玉圣说。

  张仲春则说:“我们是学校共同科研课题,怎么署,我们自愿。”

  “重复发表就是剽窃吗?”“我们自己用自己的,怎么就是剽窃了?”沈木珠教授十分激动。

  最后陈述阶段后,张仲春教授不同意调解。

  11日下午2点30分,学术批评网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在同一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旁听席上同上午一样座无虚席。

  与上午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同的是,要求赔偿的金额增加到了15万元。

  庭审刚刚开始,被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及其律师就提出疑问:“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

  “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张仲春答。

  针对原告提出公开“金许成”、“史豪鼓”的真实身份的要求,杨玉圣答到:“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作者可以使用化名,网站无权强制别人的署名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张仲春首先发言:“就是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1日发表了"金许成文",捏造事实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才导致情况不可收拾,网站要对此案负责。”

  而被告方也言辞激烈,杨玉圣教授反驳说:“网站只是发表学术批评文章,怎么是捏造呢?”“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说的文章转载后造成了在国内外学术界、学校和教师、学生中的恶劣影响,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因为打开南京财大网站,都是正面报道沈院长的文章。”“把一个小圈子内知道的事,还主动接受南京当地媒体的采访,还让学生来旁听,是自寻烦恼。”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毫不退让地将涉及重复发表的论文一一列举。

  记者注意到,在被告的举证和质证下,张仲春承认“仲春”、“乔生”、“张乔生”、及“侨生”四种笔名确系自己化名。

  而在被告出示的有关证据中,沈木珠和“乔生”的多篇文章的确存在了重复发表的问题。

  例如:发表在《国际贸易问题》2002年第八期的《TRIPS协定与我国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以南京市为例的分析》一文作者为乔生,而《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七期的《TRIPS协定与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之因应与对策》的作者则为沈木珠、乔生。

  而沈木珠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的《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和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的《论中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一文仅仅是“我国”和“中国”一字之差。

  另外,以沈木珠署名发表在《南京经济学院学报》上的《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改革新思路》和以沈木珠、乔生共同署名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的《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一文,大部分内容相同,且收稿日期在三个月之内。

  对此,原告当庭解释为,重发论文的问题,是杂志社录用刊登不规范造成的。况重复发表和“剽窃”是两回事。

  对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行为当引起警醒

  由于时间关系,双方要求一一列举证据进行质证,法官没有允许,只是要求把证据递交法庭,由法院庭后仔细甄别。

  到下午近6点钟,征得双方的同意,没有进行法庭辩论,法官就宣布了休庭,具体开庭时间没有当庭通知。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被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

  杨玉圣说,重复刊登发表论文的行为,本身为教育部相关规定所不允许。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在“学术成果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其实,身为全国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重复发表论文的行为,在法庭上就显得很明了:沈木珠教授夫妇甚至当庭承认了“只有四五个,没有那么多”。

  当然,原告是否学术上腐败,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似乎在法庭还没有作出任何判决结论前,过早下结论,倒显得有些武断。因为既然“笔墨官司”上了法庭,当尊重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梁慧星认为学术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有不同

  “学术批评用诉诸法律的方法,固然是原告的权利,但是也起到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即学术批评问题都面临着司法裁决是否构成对被批评人名誉权的侵害,将影响学术批评的活跃和健康发展。"一位旁听案件的高校教授对记者表示。

  庭审后据记者了解,2007年12月3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寄退传票的函》指出:遵循党的“双百”方针及国家有关学术出版物的法律规定,刊登学术论文,发表不同观点的学术争论,署名文章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文责自负”,编辑部“无权也无意对上述问题作出裁决”,不同的学术观点争论,包括学术打假、反学术腐败之类的文章,只要不是恶意攻击,经过正常的审稿程序给予刊登。该函还特意指出:“武汉大学教授的文章可以刊发,南京财经大学教授的文章也可以刊发,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学术讨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2007年12月2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的文章《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在阐述有关法院审理“学术官司”应注意的问题时,该文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学术官司时,特别要注意区分哪些侵犯著作权,哪些属于学术批评行为。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评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或胡编滥造因而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以属于学术批评,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理了案件,对属于学术批评的争执,即使被告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的言辞,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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