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12月17日电(记者伍彧彧)日前,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出台实施《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以及超载车从业人员如何进行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指出,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2007年12月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超载3台次(含)以上的从业人员,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一年内累计发现10台次(含)以上超限超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10日内责令整改,在10日内不能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由交通部门予以认定,并不得复称。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72小时),超过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治超工作。农村公路治理方面,县、乡道三级公路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
治超从源头抓起。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超过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3万元的罚款。《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还规定,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进行规范。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1辆次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改装2辆次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改装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