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人民网)
该条例中最吸引笔者眼球的是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这一说法令两种看似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平等地适用同一部行政法规,这在公务员与职工权利“双轨制”大行其道的当下,显得非常珍贵。
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更有信心向有关部门建言:在劳动者基本权利领域应更多实行平等保护,更少实行区别对待。
劳动无高低贵贱,但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在有关员工福利方面的规定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同样是大学毕业,在机关和在企业,退休待遇就有天壤之别;同样是遭遇上级“小鞋”,企业职工可依据劳动法到法庭讨个说法,公务员则只能到领导的领导那儿要求公道。各种差异林林总总,其总的特征是:公务员待遇较好,但公务员内部关系法治化水平较低;职工待遇法治化水平较高,但现实待遇却差了一大截。
“双轨制”使部分公务员很难以劳动者身份与“打工者”换位思考,认识不到为打工者争取权利,就是为自己争取权利;而普通劳动者,也很难视公务员为劳动者中一员。双方都没有认识到对方的权利实现是为自己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我们的文件,也往往依据他们的身份区别对待,从而不断强化他们各自的身份意识,导致劳动本质的淡化。此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这是对劳动者常识的理性回归,我们应该嘉许这样的进步。但由于历史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这样的回归刚刚开始,路途还很艰巨。(邹云翔)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