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孙峰华尹荣苏)因购买来路不明的面包车触犯刑律,日前,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接到判决书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山东省作出的首例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37岁的王某是临沂市兰山区人,今年6月29日,在江苏省赣榆县桃林镇摩托车市场向一王姓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九成新五菱阳光面包车。王某试驾后感觉良好,让他疑心的是行驶证上标注的车主是刘某,对此,卖车人解释为帮朋友卖车。经双方商讨,王某以1万元将车买走。
7月12日7时许,王某驾驶该车行至临沂市兰山区时被巡警截查。经查实,此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失主刘某(临沂人)于今年6月21日被盗车记录一致。王某被警方依法刑拘。
承办此案的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尹荣苏介绍,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时的罪名是收购赃物罪。但鉴于今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将刑法第312条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所以,检察机关以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他解释说,此项新罪名量刑幅度比原罪名有所提高,并将犯罪对象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拓宽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加大了对涉嫌赃物犯罪的打击广度和力度,有利于保护公私财物安全,体现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