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统筹城乡 力避大拆大建(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毛磊 刘晓鹏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
保持传统量身定做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
合理建设保护耕地
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为乡村规划指明了方向。
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加大违章建筑处罚力度
罚款停工强制拆除
据报道,在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中,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有的城市违法建筑总量已达建筑面积的1/3。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禁止“领导一换,规划重来”
擅变规划将受处分
在目前城乡规划发展中,“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任领导一规划”现象屡见不鲜,也助长了大拆大建。怎么解决?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制止擅改规划的做法。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另外,为了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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