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权利应得更切实保障
□晨报记者吴飞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15年内经历了双休日、黄金周和本次新休假办法三轮假日大调整,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予以了保障,这是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但是另一方面,此次对年休假虽然专门辟出法规来予以保障,相应针对职工如何维护自己休假权利的具体细则似乎仍然欠缺,令人难免担忧“带薪休假”仍会落到“有心无假”的局面。
此次《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对带薪休假中未休假期的补偿金标准,但这样的规定或将给予企业规避员工休假的机会———通过支付部分补偿金劝说员工放弃休假,这并不利于真正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同时,《条例》中虽明确了监察年休假制度的执法主体,但却未能对如何监察提出进一步做法。在此前一些媒体的调查中,许多劳动者都表示了对年休假制度的隐忧:在受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得不到休假自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但即使争取回自己的休假权,是否会遭到企业随之而来的报复?“休假事小,饭碗事大”,不少劳动者仍抱有这样的想法,在目前劳资关系仍不完全对等的态势下,似乎不能不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一些顾忌。
休假权利立法保障与实际落实,两个步子之间的距离或可引起我们对现行劳动保障体制中执法局面的思考。要改变目前这样一种现状,很重要的一点可能还在于改变劳动监察体制的既有模式,变“坐等投诉”为“走出去查”。与各种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相配套,政府可以形成一系列对监察方法的具体规定。比如对企事业单位,将落实劳动保障内容列入对用人单位管理者的考核项目,再比如对私营企业,也可建立一定的函告制度,令其定期将企业劳资状况告知政府,查有不实的要予以行政处罚。
当然,由于劳动监察是一项相当庞大的工作,除了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之外,政府是否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成立一个由民间力量为主导的第三方机构———比如美国就有许多专门搜集企业员工待遇的民间组织———对企业劳动保障情况进行审查汇总,由政府、工会、第三方机构共同协力,建立一个完善的通报、支持、监管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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