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无奈导致法院失职?
浙江限制非诉行政执行案引发争议
余东明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一个案子在政府和法院间推来推去
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01年年底,义乌市佛堂镇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694平方米基本农田,打围墙搞建筑。
但直到5年后,在村民不断举报和上访下,2006年5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才作出“限定该液化气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和其它设施,并责令其自行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可在规定期限内,宝山液化气公司并没有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却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今年2月2日,义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上诉期内,宝山液化气有限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于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
但在接下来的半年多的时间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得以顺利执行,为此,村民不停地找法院和国土局。国土部门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权归法院,案件既然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他们就没法管了,村民应该找法院。
法院则答复,这种违法建筑在时隔5年后,国土部门才作出处罚决定,显然是没有好好作为,现在出了麻烦就一推了之。虽然没有明说,但法院显然也不想接这个“球”。
就这样,这起非法占用土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像皮球,在国土部门和法院之间踢来踢去,直至近日,液化气罐非但没拆掉,原本已经拆除的围墙又重新建了起来……
事实上,在今年9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已拒绝受理了该市国土资源局的20多件非诉行政执行案。
领导指示限制非诉行政执行案
同样,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也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该局不得不将此难题向杭州市人民政府请示。
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样陷入困境的,还有浙江的各级国土、规划、建设、计生、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
强制执行权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另外,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划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均也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浙江的法院为何却屡屡拒绝受理?
据了解,法院拒绝受理此类案件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
在几个月前的一次会议上,省高院领导提出了非诉行政执行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重在审查”的原则,并指示浙江省各级法院,要严把受理关,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明确了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的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
一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按规定首先应当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此类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是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土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停建通知,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土管部门、规划部门有权对继续抢建部分予以拆除。因此,法院经审查发现这些部门仅发停建通知,却未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的,可以书面通知退回申请或裁定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关闭等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不予受理。
四是对大面积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只进行个别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五是对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执行标的涉及被申请人基本生活资料等重大民生权益、或者强制执行易引发群体性冲突而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的,可决定暂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六是在法律、法规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执行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综合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暂不受理。
是改革还是失职?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高院领导作出这样的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与许多地方一样,浙江各级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增长迅猛。来自浙江省高院的统计,2003年全省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333件,与诉讼案件之比为2.5:1;到2006年达到了20497件,与诉讼案件之比达到5.5:1,年均增幅达到30%,在有的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已超过了民商事执行案件。
高院领导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迅速增加,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有关,不少行政机关没有将违法行为处置在初始阶段,等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导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也有不少行政机关习惯于在作出决定后,直接移送法院审查执行,特别是比较棘手的案件,更是如此。法院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
据介绍,准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之后,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法院力量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执结案件,另一方面用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来解决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问题,也容易激化矛盾。
尽管如此,浙江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还是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处罚权,但一般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法院拒绝受理,他们要么只能自行强制执行同时让自己成为一个违法者,要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处罚决定沦为一纸空文。“如此,法律将失去威慑力。”
相关法律人士也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拒绝受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法院而言,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部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是法院放弃职权和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失职、渎职之嫌。
而更为现实的后果是,一些涉及矛盾争端多的案件原本就十分敏感,如果行政执行机关无力妥善处理,法院又拒绝受理执行,势必使这些敏感的问题继续拖延下去,使既有的矛盾继续发展,争端不断扩大,如果出现这样的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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