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经验交流研讨会上,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张海棠说,目前上海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同期结案数的三成以上。
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经验交流研讨会上,浦东新区法院有关人士说:“在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中,把个案要解决的问题放到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中去权衡,这样就能较准确地判断出引发个案行政争议的真实原因,寻找到平衡当事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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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郊区,农民对“民不和官斗”这一传统观念影响较深,“民告官”案件协调和解同样难度很高。崇明县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过法官的说理释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特别是“民”的信任,使他们深信法院的工作确实依法公正,改变其对法院“官官相护”的看法,促使双方始终在心平气和的友好气氛中平等协商。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张海棠认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在协调和解中首先表现为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解权等,赋予这些诉讼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达成协调和解协议。在当事人拒绝和解的情况下,应当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及时判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不得以久调不决、拖而不决等方式损害当事人要求司法审查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