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7日专电(记者孔博 肖文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对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杀害副局长陈振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宣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振华亲属经济损失35020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时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要接替他当局长,认为陈振华欲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并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随后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办公室,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9时许,宣雄乘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之机,取出扳手藏在身上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陈振华不备用扳手猛击其头部。陈振华倒地后,宣雄又用扳手打击陈振华的面部数下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案发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宣雄的辩护人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经侦查机关委托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曾患轻度抑郁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11月5日复庭审理,宣雄的辩护人对以上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宣雄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宣雄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宣雄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但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罪行显属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宣雄的辩护人提出宣雄患有精神病,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法院审查了宣雄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发现,宣雄曾患有神经官能症、心血管神经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疾病,并没有患精神病的记录。侦查机关已委托了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宣雄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并有了明确的结论,该鉴定真实、客观、合法,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