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及土地出让审批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12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被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纪宣 本报记者)市纪委日前对发生在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和土地转让审批中的7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12名涉案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些违纪违法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锻炼,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决不容许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健全完善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体制,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陈晓明、徐基发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陈晓明,中共党员,原任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地籍科科长,2005年8月任动力分局局长助理。
徐基发,中共党员,2004年2月任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副局长。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陈晓明在为冉某办理两处房产(土地使用面积共计455.69平方米)的土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在明知该房产灭失的情况下,仍让本科工作人员为冉某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并将登记时间改为该房产灭失之前。徐基发在审核该宗土地转让手续时,在日期已涂改过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盖章,核发给了冉某土地使用证。冉某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于2006年4月27日与动迁单位签订了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致使冉某在动迁过程中非法获得补偿,给动迁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86677元。
法院判决
2007年2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陈晓明、徐基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处理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给予陈晓明、徐基发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
史京凉、陈连福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史京凉,中共党员,原任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土地交易管理所所长,2005年8月任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局长助理。
陈连福,中共党员,原任道里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1999年任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副局长,2006年8月退休。
基本案情
1997年9月和1999年1月,史京凉为徇本单位领导私情,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分别为两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陈连福在时任局长谢泉滏(在逃)的授意下,在办理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过程中,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9万多元。
法院判决
2007年2月和9月,道外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史京凉、陈连福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史京凉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陈连福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鉴于陈连福已退休,行政按正科级职务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吕殿奎、窦焕山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吕殿奎,中共党员,原任道里区建委规划科科长、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07年4月任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副调研员。
窦焕山,中共党员,原任道里区建委副主任,2001年8月任道里区建委助理调研员,2002年7月退休。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吕殿奎在办理居民毛某建房审批过程中,在明知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同意毛某新建288平方米的住宅;窦焕山受人之托,于同年5月,违反规定,滥用权力为毛某越权审批了建房规划手续,致使毛某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了28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2006年3月,该房产在动迁过程中毛某获得了补偿,给动迁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59072元。
1998年8月,吕殿奎在办理居民张某建房审批过程中,在明知超越审批权限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同意张某新建210平方米的住宅,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张某获得了21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2006年3月,该房产在动迁过程中张某获得补偿,给动迁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34740元。
法院判决
2007年9月6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吕殿奎、窦焕山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吕殿奎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窦焕山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鉴于窦焕山已退休,行政按正科级职务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王世滨违纪案
涉案人员
王世滨,中共党员,1996年10月任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办公室主任科员(一级警督)。
基本案情
1998年6月,王世滨通过市司法局下属企业哈尔滨市玻璃钢厂厂长侯某,开具了其本人及其他3人是该厂下岗职工的虚假介绍信,并以下岗职工的名义向市工商局道里分局提出申请,办理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世滨百货商店的营业执照。1998年10月,王世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其位于道里区跃进九道街18号二层住房的楼上私自接建了第三层,建筑面积151.94平方米。2001年3月,王世滨找规划部门将私建的第三层住房违规补办了规划审批手续,并于同年7月办理了建筑面积为493.42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的产权证。
处理意见
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给予王世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隋义生、张宝君违纪案
涉案人员
隋义生,中共党员,原任道里区工农街道办事处主任、街工委书记,2005年6月任调研员。
张宝君,中共党员,2003年8月任道里区工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基本案情
道里区工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跃进七道街34号有一处占地334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多平方米的无照房产。2004年9月,隋义生主持召开工委会议研究并决定让该办事处临时工王春祥(另案处理)等人在跃进七道街34号私建楼房。同年10月,王春祥等7人自筹资金建成了一栋建筑面积1192.72平方米的四层楼房。王春祥通过社会制作假证人员伪造了规划许可证、开工通知单等手续,并办理了王春详等7人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其中以个人名义给办事处办理了150.80平方米房屋产权。在建房期间,该办事处副主任张宝君还私下向王春祥提出他的连襟郝某(社会人员)出资2.6万元参与集资建房,王春祥同意并为郝某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100平方米。2006年3月跃进七道街34号动迁时,郝某等7人与动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额为1951331元。2006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公告注销了王春祥等7人的房屋产权证,据此,动迁单位未发放所涉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此外,2003年11月,隋义生在担任工农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多得拆迁补偿,让王春祥等人自筹资金在辖区上江街37-2号办事处提供占地45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无照房产,改扩建成了建筑面积1099.62平方米的三层楼房。王春祥等人答应给办事处原面积并负责办理产权证,但是直至2006年动迁时也未办成房屋产权证。根据动迁单位的优惠政策,如果此处不改建,即使没有房屋产权手续,也按历史遗留问题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补偿,结果此处拆迁时动迁单位是按无照房屋每平方米350元予以了奖励性补偿。
处理意见
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给予隋义生、张宝君党内警告处分。
郭棕林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郭棕林,男,原任道里区群力乡政府土地办乡建助理,2001年5月任道里区群力乡社会事务办乡建卫生科科员。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郭棕林在为请托人杨某办房产证过程中,收受请托人人民币3000元。1998年至2004年间,群力乡群力村副主任张某为答谢郭棕林曾为本村村民办理多件房屋产权证,每年春节都给郭棕林送钱,共计送给郭棕林人民币19000元。2003年郭棕林在为请托人李某办房产证过程中,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000元。2004年5月郭棕林在其负责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职权被收到区城建局村镇科后,私刻一枚“群力乡房产管理专用章”,将剩余的空白《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盖上假公章后,将假公章销毁。之后在2004年5月至10月,郭棕林为宋某、陈某办理了假《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收受宋某人民币50000元,收受陈某人民币3000元。以上,郭棕林共计受贿人民币85000元。
法院判决
2007年4月5日,宾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棕林有期徒刑六年。
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给予郭棕林行政开除处分。
房玉清、韩鑫违纪违法案
涉案人员
房玉清,中共党员,2002年1月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副处长。
韩鑫,中共党员,2002年1月任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科员。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至7月,韩鑫在办理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调取该宗土地的地籍档案及相邻宗地的地籍档案,没有进行实地调查,违反土地变更程序及法规,随意签署“权属合法、界址清晰、四邻无争议”,同意土地变更的意见,房玉清对韩鑫上报的该宗土地变更登记材料不审查,随意批准土地变更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转让的该宗土地与道里区群力乡群力村集体所有土地相重叠,侵占群力村集体所有土地310887平方米,严重损害了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2007年1月18日,道里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房玉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韩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处理意见
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给予房玉清、韩鑫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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