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作案18起,盗窃作案8次,致死一人,窃得财物23000余元。犯下如此罪行的王学是天津市武清区的31岁农民。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学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06年4月27日,王学携带盗窃所得的氯胺酮注射液、注射器等作案工具,骑自行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
次日零时,王学潜入一户没有院门的村民家中,他在西屋发现3个人正在熟睡。他将事先准备好的6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年仅11岁的小女孩小云的体内,小云很快昏了过去,他将小云抱到院外进行强奸。这时小云忽然苏醒过来,可刚一喊叫,王学又将6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小云体内,并再次对她实施了强奸。可怜的小云就这样无声无息地离开了人世。王学为了掩盖罪行,用绳索将小云四肢捆绑并绑上水泥砖块,抛于村西一水井内。
杀害小云后,仅隔半月,王学又携带作案工具越墙进入一中学内,用铁棍将一楼厕所的护窗铁门锁撬开,进入一楼女生宿舍楼,将4毫升氯胺酮注射液注入一女生臀部,将该女生抱到楼梯口强奸,后又将她抱回宿舍逃离现场。而后,王学又多次潜入该中学内对女生实施麻醉并强奸,但因被人发现均强奸未遂。
而后王学在短短2个月间,趁夜深人静之际潜入7个村庄10户村民家中,但其在伺机强奸作案或在窥探犯罪对象时,均被事主发现而未能得逞。
在此期间,王学还多次潜入村民家中、小学及医院内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电脑、麻醉药品等共价值23000余元。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学死刑,王学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院经过再审后认为,王学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且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其死刑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对王学的死刑判决进行了核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