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12月21日电(记者邓建胜) 12月20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两个文件,标志着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率先在江西进入实施阶段。
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富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药品供应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今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江西、吉林、山东、湖南、陕西5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今年11月,《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率先获得国家局的批复同意。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从2008年3月1日起,江西省所有的零售药店全部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共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只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更广,分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与此同时,江西省对不同级别的零售药店经营者和员工从业资格、场地面积和店堂布置等都有明确规定。比如,明确规定: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其他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货架陈列和销售;营业场所非药品应单独设立专售区,标识醒目,非药品柜组(货架)不得与药品柜组(货架)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