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特区政府21日在宪报刊登《2007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针对零售商不良的营商手法,完善现有规管制度,保障消费者和旅客。
《商品说明条例》是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法例,禁止商店在营商过程中做出虚假的商品说明和失实陈述。
不过,现有条文在规管一些不当营商手法,例如不诚实的零售商以误导或欺诈陈述诱使消费者购物方面仍有所不足。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表示:“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2(1)条,把商品说明的定义范围扩大,使它涵盖一些与货品保养及售后维修服务有关的事宜。此外,条例草案亦将加入三项新条文,以禁止零售商采用误导标价和作虚假或误导陈述欺骗消费者。”
三项新增的条文如下:
(一)规定零售商展示货品售卖时,必须清楚及显眼地展示货品的重量单位;
(二)规定零售商售卖五类指明电子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录机、手提电话、MP3播放器及MP4播放器)时,假如售价不包括基本配件,必须在顾客付款前说明;
(三)禁止零售商作出虚假或误导陈述,讹称与有名望和声誉人士或机构有关连或得到其认可。
该发言人:“条例草案内的建议是经过广泛业界咨询后才拟订,香港业界及相关团体普遍对建议表示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不但可加强保障消费者,更有助带动零售业和旅游业增长,最后将巩固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地位。”
条例草案将于2008年1月9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