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24日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由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河津市原子沟煤矿“6·24”透水事故涉案4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河津市安监局驻原子沟煤矿工作人员李建康、杨雨龙、毛军强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卫培勤因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和3年6个月。
李建康、杨雨龙、毛军强于2006年9月被河津市安监局派驻该市原子沟煤矿任安监员,李建康兼任小组长。卫培勤于2007年4月被河津市安监局派驻原子沟煤矿任监督员。4人分工负责该煤矿安全监督工作和复工准备工作。
2007年4月,河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组将原子沟煤矿列为复工整顿煤矿,同意该矿按照整顿方案进行整顿,但不准借整顿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整顿期间,入井人数不得超过28人。
但上述4人在驻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原子沟煤矿在复工整顿期间监督不力,也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致使该矿自2007年4月上旬复工整顿以来一直超员下井违法进行生产。2007年6月24日21时许,原子沟煤矿在违法生产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建康、杨雨龙、毛军强和矿方负责人开会商议,隐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延误了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工作。后由于群众举报,在政府组织的查处工作中,李建康等人才被迫交代了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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