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13章54条,根据军队院校生源结构、培训层次和组训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系统规范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相关规定,并充实完善了招收部队士兵学员的政策。
《条例》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在进一步明确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加大了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制度,每年录取工作一结束,全军招生办负责建立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数据库,经计算机校验后统一生成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号,一人一号,作为军校毕业学员提干任职的重要依据,凡与总部系统中身份号不符的一律不予分配部队、不得任职提干,实现“录取新生———在校学员———军队干部”全程封闭、精确管理。
《条例》还对招生工作纪律和违纪行为的处分作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少数招生机构违规招生和送学、招生工作人员泄题和参与社会中介机构非法招生、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系统等违法违纪问题,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