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辽宁省公安厅直接侦办的大连“1·11”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专案,25日终审宣判。首犯冬海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等九项罪名,终审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冬海波现年47岁,加拿大籍,长期居住在大连市并在当地拥有多家企业。2006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接到群众举报,冬海波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对此,省公安厅十分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查处,并成立了“1·11”专案组,从2006年1月11日开始,对冬海波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展开全面调查,将冬海波等四十余名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2007年4月至6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冬海波以提供经济资助等手段,收买、利用被告人夏元庆、王建伟等骨干成员及其他成员,组成结构紧密、分工明确、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被告人冬海波为首,在其组织、指挥或亲自参与下,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聚众赌博、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财富,并以其攫取的经济利益为支撑,继续实施更大规模、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截至案发前,该组织拥有酒店、房产、汽车等资产总值达2.2亿元。冬海波在其个人及其组织成员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遭受查处后,通过行贿等手段与司法人员建立联系,进行贿赂、腐蚀,从而为其本人及其组织成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和非法保护。
自1993年至2006年,被告人冬海波单独、与境外人员合伙或者网罗两劳释解人员,先后在大连、丹东开设歌舞娱乐游艺等经营场所,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4亿元。2004年5月至2005年12月,在其所经营的大连清泉浴酒店组织上百名妇女卖淫,从中非法获取暴利。此外,冬海波团伙非法持有枪支,以暴力手段催债等,酿成多起血案。该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大连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法院认定该涉黑团伙的38名被告人共犯有16宗罪名。2007年7月,一审除判处冬海波无期徒刑外,还对另两名团伙主要成员王建伟、夏元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9年。其余35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包括冬海波在内的38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准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范春生、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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