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21日,德国出台一项《保险信息义务法》,对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包含的信息作出了规定。新的规定以保险合同法第七章为依据,明确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最终签订前必须获知的各项信息,首先就是对保险各项花费的说明。
“将来每一位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都必须清楚的知道他在人寿保险、失业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中的各项花销。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08年6月30日。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必须明示保险费中包含的各项收费,消费者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钱都花在了哪些地方。我们希望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能够掌握关于这项保险的全部信息。“德国司法部长布里吉特·齐普里斯说。
德国联邦宪法在2006年12月曾经对消费透明度提出过要求。2006年12月,联邦普通法院对银行的证卷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即银行必须向客户说明其在交易中的可得利润,以便顾客能够判断是否接受银行推荐的各种证卷业务和服务。这次保险信息义务法对消费说明给与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改进金融服务行业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邱楠曦